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外〔2016〕54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
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6年11月23日
华侨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华侨大学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结合我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访参加学术交流合作与一般性交流访问区别对待。
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离退休返聘人员)。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一般性交流访问指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重在取得实效。
第二章 任务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出访批次执行年度计划管理。
校领导出访次数按国务院侨办相关规定执行,处级干部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由学校统筹安排。承担海外教学、学术会议任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以及涉外部门根据具体任务安排,可适当放宽次数。
学校和各单位应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各单位出访计划总量中调剂。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上报校领导审批,报备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厅级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汇总,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批。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参加上一级组团人员的出访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第七条 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内容。
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邀请单位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教育、科研、文化等机构,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职称、职务身份相称。
安排出访任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
(二)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三)安排照顾性和缺乏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如: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四)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五)借机公费旅游。
第八条 出访团组成员构成必须符合任务需要。
执行一般性出国任务,由校领导带队团组人数不超过4人,其他团组总数不超过6人。执行赴港澳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8人。执行赴台任务,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需要突破人数限制的,根据邀请函和论文提交情况,提请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如确需同团出访,须提交详实说明。
除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离退休返聘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外,已离(退)休厅局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安排出访团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安排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
(二)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
(三)在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四)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五)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九条 出访天数实行限量管理。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1国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单独赴港不超过5天,单独赴澳不超过4天,同时赴港澳两地不超过8天。赴台访问,厅级干部不超过6天,其他人员不超过7天;赴台访学,停留天数不超过半年。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天数根据邀请方提供的邀请函和实际行程需要安排。出访申请团组或个人需提供详实的行程和任务明细,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因公出访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全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公务证照办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通行证、护照简称证照,下同)进行。
办理流程:
(一)所在单位审批签字盖章;
(二)相关部门审批(视不同出访经费来源);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出访任务审批;
(四)财务处进行出访预算审批;
(五)分管校领导签批;
(六)校园网公示;
(七)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期限:
(一)因公出国业务
校级团组需提前63个工作日(约两个半月)办理,一般团组需提前58个工作日办理(约两个月),仅赴免签国团组需提前28个工作日办理(约一个月)。
(二)因公赴港澳业务
校级团组需提前28个工作日办理,一般团组需提前23个工作日办理。
(三)因公赴台湾业务
校级团组需提前63个工作日(约两个半月)办理,一般团组需提前40个工作日(约一个半月)办理。
执行访学、进修、授课等任务,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持普通因私证照执行因公出访任务的,还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证照及签证、签注手续均由出访人个人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团组都要接受行前外事纪律教育。教育形式可采取集中学习、团长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方式。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期间严禁以下行为:
(一)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三)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会议和娱乐。
第十三条 公务证照实行集中管理。
出国(境)团组返回后,必须在入境之日起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上缴全团人员所持证照。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检验出入境记录,核查出访天数是否与任务批件相符,然后上交相关部门保管。因公证照交政府外事部门保管,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上交校组织部保存。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须于出访回国入境后30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出访成果报告。报告内容须包括出访概况、出访收获及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须由团长签字,组团单位盖章。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出访经费根据《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2014〕27号)实行预决算管理。出访团组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审批联动。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团组,包括持私人证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凭任务批件或《华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申请表》《预算申请表》《证照及出访成果报告缴交证明》核销相关出访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七条 实行因公出访工作公示制。出访任务、成员构成、行程、预算和出访成果报告须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团组出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要切实负起领导、组织和监管责任。要严格督促团组成员严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明言行,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并追究团长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重点查处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变更日程安排、不按规定上缴证照、不按规定上报出访总结等情况。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对以下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不按规定提交出访成果报告的团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二)无重大理由在任务批件下达后私自取消出访、不按规定上缴公务证照的人员,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原有借款交回,并给予诫勉谈话,暂停一年的出国(境)审批;
(三)对于超期滞留、擅自更改出访内容、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以及泄密、参与境外非法组织活动等违反外事纪律及相关规定的,除不予报销出访费用外,三年内学校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监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该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按照《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华大人〔2009〕44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管理文件中如有涉及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原《华侨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华大外〔201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