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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3 浏览次数: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华大委〔201685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

因私事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2016年11月4


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

因私事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以下简称“因私出境”)管理,确保因私出境登记备案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中纪发〔200426)、《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处级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境。所谓“私事”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及其他私人事务,所需费用全额由个人自理或邀请方资助,且原则上应安排在寒假、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

 

第二章 因私出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 处级干部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因私出境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处级干部登记备案信息,并做好备案人员的数据、信息管理,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准确全面、更新及时、规范有效。

人事处应建立处级干部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及时将登记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各单位应当确保登记备案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泄露。

 

第三章 因私出境的审批

第五条 处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办理证照或出境签证(签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1.申请人在组织部网站下载并规范填写《华侨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申请人持《审批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分管(联系)校领导和学校党委审批。

3.申请办理因私证照或赴港澳台签注的,申请人将《审批表》交回组织部审核后,申请人持《审批表》复印件和组织部出具的《关于同意__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校长办公室盖章;申请领取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将《审批表》交回组织部审核。其中涉及非寒暑假时间外出的,需先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后,再到组织部办理审核手续。

4.中共党员申请因私出境应到党委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且在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时,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有关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单位自行组团出境旅游的;

()请假或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的;

()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境条件的。

 

第四章 因私证照管理

 

第七条 处级干部因私证照由校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并登记、造册,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八条 处级干部入境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证照交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私证照遗失的,持证人应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到原签发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遗失作废手续,并将《出入境证照作废声明书》交组织部。

第五章 因私出境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处级干部在非节假日申请因私出境的,应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工资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出境未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的,按旷工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级干部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照,或办理因私出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擅自出境的,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学校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如国家、福建省因私事出境政策有变化,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华侨大学在职处级干部因私事临时出国()审批表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6114日印发